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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大同订婚案之我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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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4-19 11:59:2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老K. 于 2025-4-19 12:00 编辑




错在男方。

千不该,万不该,不该霸王硬上弓。

所谓男欢女爱,必须双方都有意愿,有情致与情趣。

任何强迫,都会摧毁对方的性趣进而自己也败兴。

对方不愿意,没心情,你非要强上,无非两种结局,
一是对方强烈反抗,拒绝配合,甚至出现本案中的烧窗帘情形,双方不欢而散,升级为热战,是为最坏结局,
二是对方不反抗,但也不配合,麻木、无动于衷、像一具僵尸,这种情况,你可能自己当时爽了,事后想起来不爽,也可能因对方的冷淡而影响性欲而中止。

当今,正常男女保持一个性伴侣的比例并不高,一个人一生有几个性伴侣,才正常。具体多少,有调查报告,笔者曾经见过,但现在手头暂时无法找到。
那么,这些性伴侣,无非包括这几类,一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(前任,现任),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情人,三是野鸡与野鸭。这三类性伴侣,都有可能出现上面两种情况,即反抗或不反抗,配合与不配合。

如果你想得到完美的性体验,那么,就必须建立情感共鸣,就必须有前戏。这世界上,没有绝对的肉体之欢,所谓的肉体之欢,必定以情感共鸣(哪怕短暂的共鸣)为基础。而强奸,是不可能双方都欢的,不可能。

所以,山西大同这个小伙子,完全没有性爱经验,过于猴急,以至于坏了大事。归纳起来,就是经验不足,犯了幼稚病。建议国家大力推行性教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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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4-19 12:08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下一讲,《论前戏的重要性》,砖家,你这个童男,不会不来听讲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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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4-19 15:09:35 | 显示全部楼层
你可能对这个事不太了解,
那当然,我也不了解。
我只知道有这个事
二审已经判了,
后面没办法了。只能继续申诉,不能上诉了。
所以这个事,基本上定论了。
男方女方当时到底怎么样。
鬼也不知道。
男方母亲,愣是把一个简单事的,搞得天下皆知。
而且儿子还要里面关着。
这个操作,我是没看懂。
我看网上有个说法,就是男方母亲一系列瞎搞,把原来非常简单的彩礼之争,上升到了牢狱之灾。
据说是两个孩子之间没什么大事,你情我愿而已。
第二天,男方母亲听说既然如此,那彩礼可免。或怎么样?
女方听后大怒。。此可减免彩礼乎。
于是过了之后几天才报警。。。不是当即报的。。。
所以这个事,我们事外人,根本不知具体详细。。。
不好判断。
但我相信法院不会乱断葫芦案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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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4-19 15:45:35 | 显示全部楼层
砖家 发表于 2025-4-19 15:09
你可能对这个事不太了解,
那当然,我也不了解。
我只知道有这个事

这事,老K曾经从多个信息渠道了解,最后得出结论:这小伙子根本没有性爱经验,觉得婚都订了,那方面总可以了,因此,急不可耐上了,通常,男女之事,特别是已经到了婚约阶段,性事就不是事了,在当今如此开放的中国,不说谈几个月几年,就是几天都可能在一起。但是,确实存在少数女性一根筋的情况,这在东大也是有传统的,比如说,你要强行上我,我就拿剪刀捅你,是为女贞,或烈女。这种女性,坦率讲,古时是要立牌坊加以播颂的。不到结婚那天不把身体交给男方的观念,仍然存在。所以,这个案子也就不足为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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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4-19 15:49:57 | 显示全部楼层
砖家 发表于 2025-4-19 15:09
你可能对这个事不太了解,
那当然,我也不了解。
我只知道有这个事

再者,总体来讲,其实,都是从自己角度或利益出发看问题的,所以,很难说谁对谁错。

有人说律师为了一己之私,通过网络施压获得名声与利益。坦率讲,律师的做法没有错,用法律之外的手段,博取社会同情,这是允许的。况且,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那么割裂,而是允许有模糊地带的。用社会道德力量影响法律的裁决,无可厚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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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4-19 15:52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有人说是男方母亲的错。本来判了个缓刑,基本上相当于没事的,这个母亲却非要闹。说这种话的人,也不想想,你要是男方母亲或家长,你吞得下这口气么,都订婚了,睡一起,有什么的?女方有必要那么死板乎?这口气受了不,就像公路上两车斗气,到最后出大事一样。从同情心的角度讲,男方母亲也没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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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4-19 15:57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有人说是女方的错,这也不对。前面我已经从理论与实践上谈了这个问题,即贞操观念。贞操观念在中国是根深蒂固的。即便到了如今开放时代,这种观念仍然存在于一部分人心中,不可颠扑。我曾经看过一个街头随访节目,就是女性把身体交给对方,是什么时候,会不会坚持到结婚入洞房那天,结果,确实有人。如果本案中的女方是我们的妹妹,你会怎么看?要换位思考嘛。贞操观念,是传统美德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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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4-19 16:01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有人说是法院的错。这也不对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,前者,已经够宽宏的了,只判了个缓刑。这就说明,法律也是有尺度的,也是有一个裁决区间的。最低与最高量刑,是不是。这种事儿,压根不是什么复杂的事,很容易就调查清楚了。女方提供的精斑,足以证明小伙子射精了,至于处女膜破不破,不是关键。你射了,就表明你做出实质性伤害了。触犯法律了。所以,法院何错之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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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4-19 16:03:04 | 显示全部楼层
那么,大家都没错?谁错?

老K就直说罢,诸位,去看小说 ,去热爱小说吧 ,因为有篇著名的小说,叫《罗生门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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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4-19 21:51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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